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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安阳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2025年)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经报请市政府确认,现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一、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1.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安阳市教育局

4.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安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6.安阳市公安局

7.安阳市民政局

8.安阳市司法局

9.安阳市财政局

10.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生态环境局林州分局、安阳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安阳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安阳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安阳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安阳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安阳生态环境局北关分局、安阳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安阳生态环境局龙安分局)

13.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安阳市交通运输局

15.安阳市水利局

16.安阳市农业农村局

17.安阳市商务局

18.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19.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安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22.安阳市审计局

23.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安阳市统计局

25.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26.安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7.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28.安阳市林业局

29.安阳市文物局

30.安阳市高新区管委会

31.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32.安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3.安阳市国家保密局

34.安阳市档案局

35.安阳市新闻出版局

36.安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

1.安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安阳市防震减灾中心

3.安阳市林业资源预防和保护工作中心

4.安阳市植物保护检疫站

5.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安阳市社会保险中心

7.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安阳市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辖各类管理区(开发区)应当在政府依法授予的法定权限范围内,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安阳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所辖各大队、安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阳市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及所辖各大队,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职责,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安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安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履行公安出入境管理职责,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税务、烟草、气象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发布后,2022年6月21日安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通知》(安法政办〔2022〕68号)同时废止。

 

 

安阳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