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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人民防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我省地处中原,人口众多,城市密集,人防工程规模逐年攀升,平时开发利用日益增多,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经费无来源、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逐渐凸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我省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维护使用管理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为补强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短板,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要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审查过程

《办法》由省国动办(省人防办)负责起草。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省国动办(省人防办)对《办法》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审查修改阶段,省司法厅书面征求了部分省直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和政府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办法》不分章节,共25条,在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防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具体问题,厘清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维护管理标准要求,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提升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全链条管理。对人防工程维护、使用、拆除、报废等工作进行系统性、整体性规范,对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进行衔接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人防工程的功能。

(一)关于维护管理主体及责任。为解决当前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和管理责任落实难的问题,《办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内普遍做法,明确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人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第四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主体责任。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内容和标准。第二十一条明确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编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内容和操作手册,加强对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第二十四条明确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其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维护管理经费。《办法》第九条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单独列账,公用人防工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人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承担。第十四条规定社会投资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应当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该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的必要支出。鼓励社会投资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专户存储。

(三)关于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平时使用其他人防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人防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六条明确危害人防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四)关于拆除报废。《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于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安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缺失的,由取得该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申请报废。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报废单位予以回填处理。